刘玉海与刘金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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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玉海负担。审判员 贾宝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玉海负担。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雷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