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官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燕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姚婧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