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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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