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