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宝支付令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玉宝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

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玉宝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租金5244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吴玉宝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