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立与宋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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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