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何瑶、巴中市宏申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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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1
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光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