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
第一条、
二条、第二
第二条、
十六条、第
第二十六条、
二十九条,《中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
第六十四条、
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滨州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刘连营、滨州市信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如下:一、滨州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刘连营、滨州市信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孟庆兰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孟庆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滨州职业学院附属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滨州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刘连营、滨州市信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尹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敏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