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玉林、谢章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尚欠原告陈志鹏的饲料款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玉林、谢章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尚欠原告陈志鹏的饲料款人民币6553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5538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被告谢玉林、谢章平承担。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启富代理审判员 阳国沙人民陪审员 陈懋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本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
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第二项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