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姚忠富对欠款偿还负连带责任。欠据中双方对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
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姚忠富对欠款偿还负连带责任。欠据中双方对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6%计算,给付自2017年1月至8月期间的利息1248.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248.00元,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解,现无能力还款,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
第八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
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志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雪莲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72
决如下:一、被告肖志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雪莲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7248.00元;二、被告姚忠富对欠款偿还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由被告肖志家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偶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