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不服被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交通行政处罚、被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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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雪锋代理审判员  吴乔淞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泱泱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