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祥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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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祥承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祥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佩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