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祯与于淑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炳祯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薛丽娜书 记 员 任雪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