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告郭海、晏芹应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应依贷款合同的约定即计息年利率18%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即被告郭海、詹爱民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及其他清收债权费用,但未向本院提交上述费用的实际支出证据据以证明上述费用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及《中
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海、晏芹于本判决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海、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03000元及贷款利息(按贷款年利率12%计算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和逾期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8%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海、詹爱民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3630元,由被告郭海、晏芹、郭海蓉、詹爱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庹 科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