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爱国碎石场与衡阳瑞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百五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衡阳瑞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祁阳爱国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衡阳瑞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祁阳爱国碎石场货款74203.14元及利息(利息计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为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衡阳瑞鸿商贸有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衡阳瑞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文审 判 员  朱国生人民陪审员  周 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奉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

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第二项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

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