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春海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春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1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春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利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