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春海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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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春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1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春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利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