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条、
百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二条、
零二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三条、
三条、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某甲、陈某甲的银行存款653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某甲、陈某甲的银行存款653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文某甲、陈某甲价值6534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海刚审判员 姚军祥审判员 邓志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