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建军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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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计381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计3810元,由原告夏建军负担。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恋茸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