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斌锋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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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斌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斌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