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碧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