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詹燕琴、张钦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詹燕琴、张钦钿银行存款194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

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詹燕琴、张钦钿银行存款194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邹 婷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