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
七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规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余鑫宇、谭德强于2014年8月13日提出鉴定申请,简阳市人民法院委托简阳唯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鉴定未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简阳唯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所作出的简唯资评(2014)字第1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附的简阳唯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副本)载明“资产评估范围: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证明该所系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在评估报告中也附有两名合法评估师的资格资料。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评估报告处理本案,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至于申诉人提及的合伙中其他债务问题,可以依法另案提起诉讼予以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资检民(行)监[2016]51200000016号再审检察建议,
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资检民(行)监[2016]51200000016号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