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腾山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佛都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腾山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腾山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8676元,退还原告8676元。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仲海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