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飞申请潘红英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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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第一百八十八条、
百八十八条、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潘红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韩飞为潘红英的监护人。本判
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潘红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韩飞为潘红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金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 丹书 记 员 蔡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