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付兰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付兰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廷标追偿。对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颜廷标、陈付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有可能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郯城农业银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
第十八条、
十一条、《中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廷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廷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6年4月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付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付兰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廷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不服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真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