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东与张根友、张向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根东负担。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京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