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安、李兰英等与张健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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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安、李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安、李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员胡奇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菲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