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
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由被执行人吴忠贤于2
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由被执行人吴忠贤于2012年3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洪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