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595号民事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