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0镇江泰普克沥青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泰普克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泰普克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64元,由原告镇江泰普克沥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亚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