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
二条、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
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
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叶晓燕书 记 员 李艳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