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云侠与怀学良、达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104号之二申请人:沈云侠,女,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高辉,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怀学良,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达兰,女,196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与怀学良系夫妻关系。沈云侠与怀学良、达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沈云侠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云侠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云侠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