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九十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于2014年11月3日就渝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于2014年11月3日就渝BH91**号车辆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本案受理费206元,由原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杨开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解静静书 记 员 朱俊吉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