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为“关于安置工作的衔接问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养老保险费等款项,由槐荫区负责清偿,接
三条为“关于安置工作的衔接问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养老保险费等款项,由槐荫区负责清偿,接收单位不负责职工接收前的遗留问题。接收企业与安置职工从2001年3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享受与企业现有职工同等待遇”。王春美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前于2017年1月12日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槐荫区政府及济南市政府为其补交所欠社保费用、补偿所欠工资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要求两被申请人就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仲裁委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春美提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作出济槐劳人仲不(2017)75号《仲裁决定书》,对王春美的申请不予受理,王春美诉至一审法院。王春美在本案诉讼中主张按照协调会议纪要第三
第三条的内容,其在被安置前,包括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当由槐荫区政府补缴,领取失业保险后等
条的内容,其在被安置前,包括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当由槐荫区政府补缴,领取失业保险后等时间欠付的工资,也应当由槐荫区政府按照当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向其补发,并计算利息,其并主张济南市政府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王春美在本案中以2001年1月6日济南市政府召开研究食品厂在职职工分流安置问题专题会议所形成的《济南食品总厂在职职工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第三条
第三条内容为依据提起诉讼,但该会议纪要是该次专题会议内容的记录,记录的内容是对破产企业食品厂职工
内容为依据提起诉讼,但该会议纪要是该次专题会议内容的记录,记录的内容是对破产企业食品厂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形成的指导性处理意见,该纪要第三条涉
第三条涉及的“关于安置工作的衔接问题”也是对槐荫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及安置接收企业之间具体衔接工作的
及的“关于安置工作的衔接问题”也是对槐荫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及安置接收企业之间具体衔接工作的安排,并非是济南市政府或槐荫区政府对食品厂原职工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承诺,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并不对食品厂的原职工包括王春美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人民法院受理及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因此,王春美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及审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春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济南食品总厂作为国有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春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济南食品总厂作为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在破产过程中,济南市政府为济南食品总厂在职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济南食品总厂在职职工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对破产企业济南食品总厂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形成的指导性处理意见。依据该意见内容,不能认定政府成为原济南食品总厂职工的新的用工单位,也不能认为政府与原济南食品总厂职工之间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王春美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王春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言江审判员
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言江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