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郝铁。如不服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郝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铁刚人民陪审员 刘广玉人民陪审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春晓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