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铁与王广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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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郝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铁刚人民陪审员  刘广玉人民陪审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春晓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