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6高笛笛与杨秀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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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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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45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家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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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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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