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
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罗芝德在贵港市高级中学的每月900元工资进行扣留(扣留期
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罗芝德在贵港市高级中学的每月900元工资进行扣留(扣留期间从2017年9月至法院解除扣留、提取之日),并在扣留之后立即提取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二、对被执行人罗芝德在贵港市高级中学的所有绩效收入进行扣留,并在扣留之后立即提取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扣留期间从2017年9月至法院解除扣留、提取之日)。三、对被执行人杨丽明在贵港市达开高级中学的每月1400元工资进行扣留(扣留期间从2017年9月至法院解除扣留、提取之日),并在扣留之后立即提取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四四、对被执行人杨丽明在贵港市达开高级中学的所有绩效收入进行扣留,并在扣留之后立即提取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扣留期间从2017年9月至法院解除扣留、提取之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肖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