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松与刘培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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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永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永松承担。审判员 蔡吉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