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密市密水街道幸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

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

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高综执(密)罚字【2016】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高密市密

条之规定,作出高综执(密)罚字【2016】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高密市密水街道幸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54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幸福村村委会;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3629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执行人高密市密水街道幸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笔录两份、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高综执(密)罚字【2016】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高密市密水街道幸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之规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高综执(密)罚字【2016】第

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高综执(密)罚字【2016】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密市密水街道幸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牵头与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善喜审判员  张 义审判员  郝凤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艺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