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明审判员  柴 卓审判员  乐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梦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