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方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阳商初字第5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阳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