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阳商初字第5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阳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