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栓劳与安阳县曲沟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瑞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军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