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
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迎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