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力、丁帅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景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