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司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九天(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

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九天(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瞿武贵审判员  龙显雄审判员  旷学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