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白冠军、底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冠军、底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49401.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冠军、底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49401.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确定,其中2015年9月21日至2017年8月2日的本金按照50000元计算、2017年8月3日后的本金按照49401.39元计算);被告定州市信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被告白冠军的借款承担最高额100000元的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白冠军、底杏芳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白冠军、底杏芳、定州市信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坤敬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马佩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