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艳与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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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由李春艳负担。审判员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由李春艳负担。审判员 孙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