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第
第三条、
五条、第十
第五条、
条、第十三
第十条、
条规定,判
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光、杨兴国、杨新其、黄金妹、杨丽萍、杨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光、杨兴国、杨新其、黄金妹、杨丽萍、杨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秦海波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秦海波名下的手续;二、原告秦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国光购房款37,500元;三、原告秦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兴国购房款37,500元;四、原告秦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新其购房款37,500元;五、原告秦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金妹、杨丽萍、杨丽华购房款3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秦海波负担2,950元,被告杨国光负担737.50元,被告杨兴国负担737.50元,被告杨新其负担737.50元,被告黄金妹、杨丽萍、杨丽华共同负担7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
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
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