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兴云与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

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蒋兴云工资款15665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衍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席福丽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