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忠与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力电子技术服务中心、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产品缺陷、具备产品应当具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产品缺陷、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经查,原告在购买案涉产品并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部分黑屏的问题,经被告新力公司维修人员的初步检测认定系案涉产品的显示屏损坏。就出现的问题是否属于质量问题以及案涉产品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因案涉产品已使用且时间过长等原因,现无鉴定机构能够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无法确定案涉产品所出现问题的原因。鉴于原告报修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包期限,且其主张权利距购买时已长达6年,时间过长,现就三包期外产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本院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产品缺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关于原告提出的案涉产品的合格证没有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原告所称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中所规定的产品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内容,但没有要求必须在合格证上标注,也可在产品包装等标识,现原告仅以合格证上没有上述内容而主张被告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3C认证证书系复印件、属无效证据的意见,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可以查询到案涉产品的3C认证证书经被告申请已于2010年被注销,被告无法提供原件亦属正常,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产品均在3C认证证书注销前,不能根据后续的注销行为而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售后服务电话无法接通、维修服务体系黄页欺骗消费者的意见,经查,案涉产品所附的维修服务体系页中大连地区的售后服务点即本案被告新力公司在2007年经营地址发生了变更,但被告索广公司未及时更新,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足以导致原告不能在三包期内向被告报修以及合理维权,在保修卡以及该维修服务体系中均标注了咨询热线,保修卡上也明确建议先通过咨询热线报修,如咨询热线仍未给原告予以解决,原告也可在三包期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原告主张因电视机质量问题危机人身健康不能保障人身安全的损害赔偿金5000元,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出现的问题危及到了人身健康以及人身安全,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身体健康的问题与案涉产品出现的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5.原告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51000元,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故本院对于增加的该部分诉求,不予处理。判决:驳回原告王继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二被上诉人承担产品和售后服务缺陷赔偿。一审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查明案件的事实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产品责任纠纷案由正确,而该”规定”中并没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案由。关于责任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依据前述规定,承担缺陷产品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上诉人以售后服务一方的被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力电子技术服务中心作为本案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案涉电视机购买时间为2008年12月,而以照片形式反映案涉电视机屏幕问题的时间为2015年6月。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本院确定的鉴定机构答复因案涉产品已使用,且距今时间较长,无法进行鉴定,二审中,上诉人另行提供两家鉴定机构,经本院电话联系,该两家鉴定机构均回复对案涉电视机不能进行鉴定,其中一家鉴定机构也是因为产品使用年限过长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据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产品存在缺陷,同时鉴于其中两家鉴定机构关于不能鉴定的原因是因为产品使用年限较长的表述,上诉人应对本案缺陷责任的举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在不能确定案涉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欠缺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王继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王继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宋君审判员于长江审判员陈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唐蓉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