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电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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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市津电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60005121095534、票面金额1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津电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津电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庆仁人民陪审员  张长建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